15日下午,市创文办召集4个区的分管领导、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强调,市公安、城管综合执法、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工,加强犬只(包括流浪犬)的登记年检、检疫免疫、收容处置,加大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各街办、社区(村)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协助配合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广大养犬人携犬外出须携带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引;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火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学校等单位进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养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的,由相关主管卫生部门责令其予以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的,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无照经营犬只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市创文办鼓励广大市民向有关部门监督举报身边不文明、不合法的养犬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十堰晚报 记者 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