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 最高奖励3万元

2016-11-28 14:45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秦楚网讯 特约记者 叶相成 通讯员 柯彬 报道:11月24日,十堰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举报身边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能保护我们良好的生态环境,还有机会获得奖励,何乐而不为!”听说十堰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老环保志愿者张兴连连叫好。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12369”环境举报电话、网络、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专用邮箱、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其中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因环保问题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行为或者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按照举报人提供线索价值,十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分重大价值的实据及线索(I级)、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II级)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III级)三类,其中举报人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0元;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I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4%,最高不超过15000元;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II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承诺或规定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环保系统的在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等4种情形不在奖励范围。

据了解,十堰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真正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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