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06-15 15:15   中国政府网  

  

十政办发〔2016〕7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5日

十堰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贯通促进履职尽责与严格行政问责之间的有机联系,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60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十政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推动工作竞进、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忠实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强化十堰作为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加快实施“外修生态、内修人文”方略,实现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 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促进政府工作作风转变,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各项决策部署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 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抓总、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对本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政府系统各级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党委督查机构的配合,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支持作用。

第六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分管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或工作安排带队组织实施相应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牵头组织政府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审计、财政、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工作信息,研究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源整合、行动协调,提高督促检查工作合力。市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并按规程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分管领导联系工作领域具体抓好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是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由常务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工作得力的干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并确定一名督促检查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工作任务、职权、分工与程序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要突出抓好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督促检查机构的职权包括:

(一)各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人阅看上级和本级有关文件,列席本级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根据需要参与本级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活动。

(二)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可安排人员直接到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有关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开展督促检查事项的情况会商、调查处理等。

(四)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对被督促检查单位有巡视、监督权和质疑、建议权,并按规程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通报。

(五)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授予的其他督促检查工作职权。

第十条 着力优化督促检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兵把守、条块结合、统分结合”的运转模式,使法定职责分工与督查落实责任无缝衔接,形成履职尽责的全员、全域、全程责任落实链条,积极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三化”同步发展的轨道。

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及责任落实,按照“谁联系、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凡“三定”方案和分工所明确的督促检查事项均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范畴,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分头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分结合,汇集合力。市政府督查室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组织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年初,市政府督查室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重点,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计划的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政府办公室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拟文报批后,应当向同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报备,避免重复、交叉、多头和不必要的督促检查活动。

对涉及面广、事关全局、综合性强、难度较大且经催办后落实效果不佳的督促检查事项,可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送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提级督查。经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门督查后工作推进落实迟缓不力、敷衍塞责、消极抵触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约谈后仍不及时进行整改或工作没有明显改善,给相关工作推进造成不利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移交监察机关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以及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一些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较强的专项督查活动,可由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政府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范围、分工和程序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明确规定或要求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督办、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督办、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省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其他需要督促检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1、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的督促检查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明确的重要督办事项;市长批示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或领导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事项;按照工作职责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的国家、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人民网“省长留言板”网民留言的回复事项。

2、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督促检查事项: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市长批转给副市长的批示件;副市长到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明确的督办事项;副市长批示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或领导批示明确由业务科室督办的事项;按照工作职责需业务科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督促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立项。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确定具体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2、交办。立项的督查任务,一般以书面形式下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及时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3、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说明原因,经许可后将原件退回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认真办理。

4、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应建立档案和台账,及时掌握并主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可采取电话催办、信函督办、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完成承办任务。

5、报告。交办事项办结后,要按相关时限要求及时向督促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6、审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应对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及其书面报告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效。对不符合要求或领导同志提出再落实意见的,由督促检查工作机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

7、反馈。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将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及时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视情况印发通报、专报等。

8、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理完毕后,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应按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督促检查工作的日常运转程序是:

1、对上级下达的业务归口和任务明确的公文或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提出拟办建议的同时,要一并提出督促落实意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任务和内容进行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

2、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按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明确承办责任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各责任单位每月按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一并报告落实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建议,分别由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汇总印发《督查通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并按规程及要求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汇总后印发《督查通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业务科室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并按规程及要求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视情况进行通报。

4、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明确的重要督办事项,按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跟踪督查,各责任单位要迅速将交办的事项进行重点立项,纳入台账管理,工作进展周清月结,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直至达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结。

5、市长批示件按《市长批示件督办工作规程》办理(详见附件2)。

6、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或领导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交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时限组织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有关情况。

7、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事项,由各责任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组织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8、需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办理(详见附件1)。

9、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人民网“省长留言板”网民留言的回复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交由各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的格式(模板)、时限等向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回复。

10、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业务科室接到责任单位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市长、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及办公厅反馈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责任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书规程拟制回复报告文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同意后上报。

督促检查事项的报告时限及要求:

1、凡以文件、会议或通知等形式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均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自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自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回告落实情况。

3、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通知》的督促检查事项,按《通知》要求和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或没有下发《督办通知》的督促检查事项,1个月内报告落实情况。

4、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人民网“省长留言板”网民留言的回复事项,属于本地本部门和单位职能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多地或多部门和单位职能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

5、上级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按交办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落实情况;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促检查事项,按照“特急件即要即报、急件3个工作日、一般件10个工作日”的要求办结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告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回告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落实时限,并在落实时限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7、报告办理落实情况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督促检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合力。工作中遇到承办督促检查事项办理职责不明确的情况时,主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经研究、协调,厘清职责,明责确责,调整或指定相应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要不断深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限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召开后、重大决策出台后、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发布后,要按要求向市政府报送传达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工作进展和效果等。重大进展、重要情况、紧急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专项督查制度。根据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市政府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和时间开展实地专项督查,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三)通报约谈制度。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通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和不足,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履职尽责全过程、动态化的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落实实效。

(五)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部署任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可会同同级党委督查机构或专业部门开展联合督促检查。

(六)定期会商制度。由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会商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促检查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促检查事项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对涉及民生的督查事项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要进行回访复核。

(八)调查研究制度。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九)目标管理及结果运用制度。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贯彻决策部署和落实督促检查要求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全年综合性考评的重要依据。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综合目标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十办发〔2015〕21号)要求,对不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未完成职能目标任务的要扣减相应分值,年底考评时兑现相应奖惩。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6年度加强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6〕18号)要求,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文明行业(单位)评选挂钩。

(十)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上级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久拖不办。对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由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经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多次督办,单位领导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整改成效不大、进展缓慢的,由本级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推动创新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等资源,积极构建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平台,推动督促检查工作创新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

2、市长批示件督办工作规程

附件1: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办理范围

(一)省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立案后交办的书面建议;

(三)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委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立案后交办的书面提案。

二、办理程序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登记分办。市政府收到建议、提案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登记工作,并根据内容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批。

2、交办办理。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分管市长批示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要求及注意事项。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市政府报送初步答复意见。

3、审核答复。市政府督查室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初步答复意见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代市政府起草综合答复意见,报秘书长、分管市长审定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答复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4、寄送见面。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意见直接寄送建议人和提案人(附《征询意见表》),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在答复前后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见面,征询办理意见。

5、归档整理。将建议、提案复印件、承办单位的初步答复意见、市政府的正式答复件和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整理后,及时交文书科归档。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分办。市政府督查室对接收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2、交办。向承办单位移交有关材料,材料包括建议、提案复印件、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交办意见及有关注意事项。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市政府督查室收到退回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调整,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3、承办。各承办单位接收承办任务后应及时研究办理方案,抓紧办理。凡应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承办。承办科室接受办理任务后,应及时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办理工作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协商解决。答复件初稿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格式行文,在规定时限内由承办科室直接寄送代表、委员,进行答复和征求意见。各承办科室应在答复前后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见面,汇报办理情况,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必须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满意或理解为止。

4、催办。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上门催办、电话催办等方式,经常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掌握办理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注重质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做到办结率100%。

督促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系和见面,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与代表、委员见面会、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到每件建议、提案至少与一位提出建议、提案的领衔人见面,见面率达到100%。

督促各承办单位及时收集和整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表,对不满意答复件,承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办理,直到代表委员满意或理解为止。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承诺以后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5、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办理结果上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政府适时予以表彰。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6、归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建议、提案答复件和反馈意见表整理后,及时交文书科归档。

附件2:

市长批示件督办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机制,理顺办理工作程序,确保市长批示件及时办理落实,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安排专人统一登记、分转。

二、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办理并反馈情况的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

三、批转给市政府各位副市长、秘书长阅处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按照各位领导的批示意见督办并反馈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促。

四、转党委、人大、政协系统的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跟踪并反馈情况。

五、市长的重要批示件应复转市政府秘书长阅。

六、市长批示件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较急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紧急的,当日办理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

七、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汇总整理,每月印发一期《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

八、市政府督查室、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要建立市长批示件登记台账,做好市长批示件的接收、登记、传递、办理、督促检查、反馈、归档等工作。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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