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熊伟 通讯员 陈霞
发现道路交通违法可举报,每件最高奖励5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近日,市公安交管局制定了《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在4月20日前,通过“十堰交警”微信、“十堰交警”微博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面谈,信件可寄至十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或电子邮箱1357979546@qq.com。
据了解,制定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举报范围仅限城区,3种方式可参与
《办法》规定,市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举报区域划定在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内。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举报(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微信举报(可将举报内容发至 “十堰交警”微信)、来访举报(可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需要指出的是,电话举报不纳入此次有奖举报范围。市公安交管局承诺,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举报需实名,照片视频不许加工
在对举报证据要求上,《办法》规定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照片、视频录像等。
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照片及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和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同时,举报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48小时内),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每件最高奖励5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在奖金发放上,《办法》明确最低每件50元,最高每件5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其中,举报车辆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举报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物;举报机动车故意轧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每件奖励50元。
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套牌、假牌,经查证属实,每件奖励200元。
举报无证、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奖励500元。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奖励500元。
7种举报不在奖励之列,每月集中发放一次奖金
《办法》规定,有以下7种情形者不在有奖举报范围。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
2.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
3. 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
4. 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
5. 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
6. 已被交警现场查获或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
7. 民警或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取证要合法,边开车边用手机录拍证据将追责
《办法》规定,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依法解决。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录拍,对这种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不仅不录用采集的资料,还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