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

2017-03-27 10:46   十堰晚报  

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市公安交管局制定了《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十堰交警”微信、“十堰交警”微博或发电子邮箱1357979546@QQ.com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来访,来信可寄至十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4月26日。

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

(试 行)

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干道范围区域实行。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市公安交管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2、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送至 “十堰交警”微信。

3、来访举报:可以到市公安交管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三、证据要求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照片及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必须实名举报,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

5、举报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48小时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四、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举报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故意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2、举报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套牌、假牌,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3.、举报无证、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4、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的。

3、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奖励条件

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七、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八、法律责任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对这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仅不录用其采集的资料,而且还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奖金发放审核程序和责任由公安交管局另行规定。

十、交通事故类案件有奖举报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十一、市公安交管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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