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下月启动交通违法有奖举报 三种方式举报最高奖500元

04-28 15:03   十堰晚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熊伟 通讯员 陈霞

排队等灯,突然被他人插队;窄路通行,却遇到违法逆行……相信不少开车的市民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扰。从5月1日起,如果有人再这样开车的话,可能会被市民举报,公安交管部门接到举报经审查核实后将进行处罚, 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27日,市公安交管局正式下发《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对十堰城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奖励,其中单笔最低奖励50元,最高500元,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3种方式举报交通违法

据市公安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在城区开展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通过十堰晚报和十堰交警微信、微博进行了公开征集意见,在听取了相关部门及部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予以确定,《办法》初步实施的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为做好有奖举报各项工作,市公安交管局专门设立了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该机构设在市公安交管局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接受举报的范围仅限于在城区的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区域;十堰境内的高速公路以及居民小区等非道路,不在此次举报范围之内。

举报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为互联网举报:举报人可登录市公安交管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第二种为微信举报:举报人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十堰交警”微信;第三种为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设在市公安交管局三大队原违法处理大厅的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需要提醒的是,电话举报不纳入此次有奖举报范围。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有专门的咨询联系电话:8600128。市公安交管局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只接受视频资料举报

据了解,《办法》严格明确了举报证据内容,仅限于视频资料举报,照片、语音不在此次举报材料之列。

《办法》要求,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

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任宏伟介绍,举报仅限于视频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证据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出于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他建议,举报人尽量使用行车记录仪进行拍摄,在使用时一定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尽量不要用手机拍摄,因为一方面手机无法设定时间,另一方面在行车途中一边开车一边用手机拍摄,其证据本身就不合法,交管部门不仅不采用,而且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拍摄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举报人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48小时内)进行举报,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举报时必须实名,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人还应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

单笔最高奖励500元

《办法》规定,此次有奖举报单笔最低奖金为50元,最高为500元,但每月每人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其中,奖励50元的举报违法行为主要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机动车故意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等违法行为。

奖励200元的举报违法行为主要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套牌、假牌。

奖励500元的举报违法行为主要有:无证、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

市公安交管局交管大队教导员户永杰介绍,为防止职业拍客、恶意炒作等,《办法》中对于奖金金额暂限制在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实施后根据实施效果及相关财政政策再进行相应调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等7种情况不在此次有奖举报范围。

举报奖金每月发放一次

《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以便发放奖金,举报奖金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在一段视频中,如果记录下了多辆车辆的违法行为,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查、核实,能够准确认定每辆车的违法行为属实,并符合证据要求的,按多起举报发放奖金。

十堰交警提醒举报者,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收集和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动交通管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发市民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积极性,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区域实行。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2、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 “十堰交警”微信。

3、来访举报:可以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三、证据要求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必须实名举报,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因举报人提交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5、举报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48小时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四、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举报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故意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2、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套牌、假牌,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3、举报无证、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4、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的。

3、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奖励条件

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七、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八、法律责任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对这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仅不录用其采集的资料,而且还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奖金发放审核程序和责任由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另行规定。

十、交通事故类案件有奖举报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十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